(三)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能够确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须有确定的财产。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对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也失去了依托。因此,确定的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条件之一,当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时,信托自不生效力。
设立信托不仅要有确定的财产,而且该财产还必须合法。这里所称的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设立信托前,设立信托之财产由委托人合法拥有。如果该财产系委托人非法占有(如强占他人之财产、盗窃之财产等),以该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无效。又如遗嘱信托的遗嘱人以非属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的该信托亦属无效。二是委托人设立信托之财产还须是法律允许的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如毒品、武器弹药就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黄金在我国为限制流通物其流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因此,当委托人以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时,该信托不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笔信托基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因此如果遗嘱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该审查遗嘱信托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5万元。
(四)信托目的必须合法
《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是指以违法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或违法的主观意愿并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实现其愿望的信托。信托目的违法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为犯罪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设立的信托等。
在同一信托中如有两个以上的目的,且这些目的既有合法的又有违法的时候,如何确定其合法性问题。我国现有信托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只要信托目的的合法与否具有可分性,就应分别确定其效力。亦即合法目的的部分有效成立,目的违法的部分则无效。但目前的公证实践一般要求内容必须完全合法,否则不予公证。因此,对于信托目的部分无效的,应该提醒遗嘱人仅将合法目的的部分单独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