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特点:
自益为主,他益为辅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若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则视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赠与受益人,该信托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受益人应依法缴纳赠与税;若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则受益人无须缴纳赠与税。因此,与之前美国人寿保险信托明显不同的一点是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委托人既是信托的委托人又是受益人。
日本模式:委托人分别与保险、信托签订合同
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同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领取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属子女。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与美国和台湾人寿保险信托在运营模式中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
险合同,又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拨,可以看出,保险和信托的联系不如美国和台湾那般紧密。
保险公司受托 VS 信托机构受托
日本的《保险业法》第5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呈现出两种格局: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受托人进行此类型的保险信托。
保险信托主要的优势体现在风险保障、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等方面,例如当客户不幸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付给身故保险金至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进行分配,避免客户意味身故后家人的生活缺少保障;资产隔离体现在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时,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在面临企业家等高净值人群遇资金周转、破产抵债等风险,或者发生遗产纠纷时,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