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实施专款专用,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形态,共享经济模式在不断扩展和延伸,许多资本拥有者已经找到了新的投资方向,并尝到了甜头,许多市民感受到了共享受经济的方便和实惠,并转变生活和消费方式。由于共享经济理念的普及,有的行业也渗透和借鉴共享经济的模式,有的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行业,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共享经济的影子。这令人们对共享经济的特征之一——押金问题引起了关注。《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监管提出前瞻性办法,为其他共享经济模式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押金提出了灵活的处置办法,但强调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必须列入监管范围。即《指导意见》既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免押金租车,给公众提供更优的体验,也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让用户没有后顾之忧,还要求共享单车企业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这对企业以租赁自行车运营为由,实施变相的集资,为避免用户押金风险,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
多家企业参与共享单车,向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是一块不小的“蛋糕”。从共享单车企业风险控制的层面看,共享单车用户支付99元至299元不等的押金,合情合理。据4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公布,自2016年8月以来,ofo、摩拜、小蓝、酷骑、永安行、智享等企业先后投放车辆规模近70万辆,注册用户近1100万。若按99元-299元不等的押金收取标准估算,共享单车注册用户将要形成10亿-30亿元的“押金资金池”,这有可能大于共享单车企业的总投入。而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1886万,预计今年底会达到5000万,即使按最低99元的押金标准算,超大规模的押金也需要严加监管。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挪用押金投资失败,用户的押金安全就形成风险,用户押金不能退还会衍生新的问题。即使这类情形不出现,押金监管不力,让共享单车企业扩大再投入形成了“滚雪球”效应,也为企业利用押金投资更多领域提供了方便,隐藏着相应的风险。
《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押金提出的处置办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因其强制性偏弱,加上提供给共享单车企业选择的押金处置途径较宽,共享单车押金处置仍有可究之处。比如,共享单车企业要求用户提交多少押金才更符合情理。若按企业投入成本计算,共享单车企业可以要求用户提交等额的押金;若从惩罚的角度计算,共享单车企业可以要求用户提交超额的押金;若从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免押金租车看,用户“零押金”租车需要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成本更加科学、稳定。不论押金是否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共享单车企业可能要求用户提交相应数额的押金,实施更利于自身的方式。
再比如,各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能否实现互通共享,即用户只要支付一次押金,就能够在多家企业租车,既减轻用户的押金压力,方便用户获得共享经济的幸福,又让企业便于防控风险。在互联互通的现代背景下,这是很容易实现的。
也许企业会顾及市场竞争及实施专款专用等因素,不会过分要求用户提交较高的押金,对企业的押金处置可以更加优化。一是,对企业的押金、预付资金提出“限高”措施,既可以避免免押金措施把企业管死,又防止企业在押金上做文章;二是,要求企业在某一区域内实现押金共享,走奖金融通和运营相通的路,避免用户多头投入;三是,对银行如何监管押金应提出完善的办法,落实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用户押金100%安全,制止和杜绝企业与银行暗箱操作,防止企业将押金作为抵押担保获得贷款,形成新的押金风险。
对共享单车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管理办法越完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越安全。地方在吸纳和筛选共享单车企业前,应要求企业提交押金的处理方案,并充分尊重民意,给市民群众用脚投票的权利。共享单车如能走出一条押金管理的新路,在增强用户满意度,提高共享经济新影响力方面做出贡献,使其他共享经济模式参与者获得启示和借鉴,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