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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没有严惩减持新规如同没牙的老虎

2017-06-05 13:23  来源:价.值.中.国.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价.值.中.国.网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引发了投资者的强烈质疑与诟病,要求监管部门出台规范措施的声音不绝于耳。为顺应市场的要求,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其实,股改之后的2008年,监管部门就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为规范董监高的减持又出台了《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16年1月初,证监会又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不过,即使有这么多的规章制度,但由于个中存在诸多方面的漏洞,导致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成为A股市场的一道另类“风景”。

  此次监管部门制定的减持新规,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涉及过桥减持、定增股份、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协议转让、一致行动人,以及股东减持应符合沪深交易所的规定等。特别是,此前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与持股5%以上股东)与董监高,而减持新规则将上市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以及参与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都纳入其中。而以往出现的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中,这类股东才是角色的主要扮演者。毫无疑问,减持新规将这类股东作为“锁定对象”,且延长其减持股份的时间,将能更好地避免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虽然相对于此前的规章制度,减持新规更加全面,也更加完善,但其缺陷同样存在。如《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对于违规减持者仅仅只是采取批评、谴责等措施,并不能形成真正的威慑力,禁止相关帐户减持股份的效果同样有限。

  如日机密封股东深圳柏恩因违反当初招股书的承诺清仓式减持了所持有的400万股股份,此后又发布了一纸致歉公告。由于该股东已清仓,此时再批评或限制其帐户交易,其实已没有任何意义。因减持股份,深圳柏恩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而留给市场的只有“一地鸡毛”。

  笔者以为,对于违规减持者没有严惩措施,正是减持新规的一大短板,也将导致其威慑力严重打折。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出台补救措施。比如可规定,违规减持者,其所得收益全部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者由减持者“回购”所减持的全部股份,如果有多余差额的,全部上缴上市公司。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这一刚性措施,减持新规所产生的“威力”将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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