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股东与董监高减持终于“动真格”。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亦分别出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减持新规的推出,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客观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此前监管部门亦推出不少规章制度。如《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都曾经在市场上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不过,近几年来,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像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等,不仅频频遭到投资者的质疑与诟病,更影响到市场的稳定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减持新规的推出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
纵观减持新规,个中的特点还是非常明显的。比如此前的减持规范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如今,像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因参与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都纳入了规范之列;比如,此前大股东常常借道“过桥”的方式减持,如今这一通道不再畅通,且大宗交易的受让方持股风险变大;再比如,定增股份、大宗交易股份,其减持时间明显延长。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持股量较大的股东,今后如果还想进行清仓式减持,已明显变得不可能。
减持新规的推出,顺应了市场的要求,是对从市场上大肆窃取利益的相关股东的一次有力回击。不过,相比于此前的规章制度,即使减持新规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但其中所存在的漏洞同样明显。
比如,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笔者以为该规定值得商榷。
目前A股多家上市公司上演着股权争夺战,博弈双方的一方,其持股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如果这类股东不遵从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也无须遵守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的规定,一旦其大肆减持,对市场所造成的冲击可想而知。像万科的宝能系、新华百货的上海宝银系等,均持有上市公司巨量的股份,一旦实施减持,特别是清仓式减持,结果不难想象。
再如《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固然应该遵守,不过,《若干规定》对不遵守承诺的减持行为如何进行监管,却只字不提,那么该规定就只存在形式上意义,而没有实质性的内涵。
此外,《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对于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仍然只停留在批评、谴责阶段,仍然只有限制交易的措施,会导致减持新规的威慑力打折。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清仓式减持后,再限制其交易已没有任何意义了。
笔者以为,基于减持新规所存在的漏洞,监管部门须及时出台补救措施。比如违规减持的,收益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或上市公司,如此的惩罚措施才会有威慑力,才能真正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