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619.62085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姚中民,男,汉族,1952年6月生,河南淮阳人。北京河南企业商会名誉会长。1977.09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基建经济系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96.12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投资系投资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简历:
1985.05——1989.06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1989.06——1992.06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1992.06——1993.04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1993.04——1994.01 河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1994.01——1998.03 国家开发银行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组长;
1998.03——1998.06 国家开发银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纪检组组长;
1998.06——2008.09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兼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8.09——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原标题: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姚中民受贿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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