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经监管部门调查,九好集团提供给鞍重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财务报告含有虚假信息,包括虚增服务费收入、虚增贸易收入、虚构银行存款,以及未披露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等,且数额巨大。据此,监管部门认为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并认定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郭丛军等为责任人员;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团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杨永柱等为责任人员。
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为典型的“忽悠式”重组,九好集团为虚假财务数据的“制造者”与提供者,而上市公司则为虚假财务信息的“披露者”。虽然违规的方式不同,但都是责任主体。因此,此次投服中心欲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责任人员告上法庭,可以说是违规者咎由自取的结果。
事实上,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组在当前的市场上绝非个案,而是具有鲜明的普遍性。比如,高溢价、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三高”并购重组,即属于“忽悠式”重组。“三高”并购重组最突出的特点即为业绩不达标,承诺无法兑现。当初为了享受高溢价与高估值,不得不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事实证明,高估值名不副实。“三高”并购中,虽然没有像九好集团那样明目张胆地虚增收入或虚构银行存款,但由于是高估值,相对于其本身的价值,无形中存在“虚增”的成分。由虚增估值,到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及至业绩不达标与无法兑现承诺,连贯起来看,“三高”并购重组,本质上也属于“忽悠式”重组。
问题随之而来。既然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组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那么像上述的“三高”并购重组,监管部门同样不能等闲视之。由于存在虚增估值的行为,这类重组实际上也是一种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相关违规者进行处罚。这是该案例引申出的第一层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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