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16日在PPP立法研究成果发布暨研讨会上发布报告称,政社合作立法应当定位于调整平等的合作关系,即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立法。
今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发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报告认为,在政社合作领域,如果把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并立,会无形中鼓励政府、社会资本方注重土木工程建设,而忽视后续的运营,这不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经营预期,导致实践中“大干快上”后“一哄而散”的风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应加强预期管理,引导政府、社会资本的行为长期化。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
报告还认为,从尊重政社合作的精神实质和内在机理考虑,条例立法应当回归对政府方民商事合同主体及与社会资本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始终围绕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民商事合作这一主线进行。
报告建议,把政社合作风险防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条例中专门增加一章,规定政社合作全过程的风险识别、风险责任分担以及风险防范原则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指出,任何一部立法从制定出台的那天起就已经滞后于现实。为此,条例立法既要在已有相关法律大框架、大原则下进行,又不能受制于个别具体条款和要求,针对一些政社合作的特殊问题和特殊事项,条例可以对其作出发展性的特别规定,例如“两招并一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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