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19日指出,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他建议,应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他是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洪磊表示,在自律管理的实践中,他感受到,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根据信托关系,投资者将钱交给了谁,谁就应该承担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对投资者履行不可分割的忠诚义务。”洪磊表示,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
但是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很多都属于“只管不募”,募集功能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
因此,《基金法》为适应这种现实需求,在“基金服务机构”部分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功能和职责。但是洪磊称,在代销关系中,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的责任与基金募集人对投资者应该承担的受托责任是有显著区别的。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基金销售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引导甚至诱导投资者申赎,更有甚者,有的销售机构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投资者,这一现象在私募基金的第三方销售中更为突出。
他强调,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洪磊建议,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积极回应现实诉求,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他同时指出,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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