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首次提出了量化问责概念,问责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将结合发现问题的数量对准区县、地市,最高将问责地级市委书记。这引发舆论关注。
对治霾不力进行问责,早已是从政府到民间的共识。但问责治霾不力,之前缺少一套细化的制度,以至于相应的问责有时比较随意:问不问责,经常取决于许多人为因素,如上级督促力度大不大、社会是否反响强烈等,弹性空间不小。
量化问责的提出,无疑是问责制度化的破冰之举。
量化问责不仅明晰了问责的启动标准——如排名后三位且大气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问责副市长,低于30%的问责市长,不降反升的问责市委书记,什么问题可以问责到什么层级,一目了然;还将问责的层级也提高了:副县(区)长、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地方的主要领导都纳入了问责对象。
问责治霾不力,此前多针对的基层部门官员。某些基层官员做不好分内事,当然该承担责任。但更需反思的,是有些基层官员为何会怠惰?不排除有的是个人问题,但更多的是当地治霾考核上压力传导不到位所致。
而压力传导不到位,问题就出在“上面”。个别地方主要负责人把“铁腕治污”挂在嘴边,大会讲、小会说,实际工作中却不以为然,又怎么可能给下级官员以治霾的压力?此前,中央环保督查组在批评一些地方治霾不力时,都会提到部分领导的“思想苗头”,包括对治污“不重视”、“盲目乐观”,对环保“艰巨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等。在此情景下,下面的治霾这根弦能不松?
问责治霾不力,不能只挑软柿子捏,治霾的责任链条应当是个倒金字塔,越到上面责任越大,让地方主要负责人为治霾担责,这是责任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量化问责,解决了向谁问责的问题,而这样的“责”该怎么问,同样需要关注。
针对治霾不力,如果对负责官员“罚酒三杯”,一纸不痛不痒的处分,甚至止于自我批评、检讨,那可能只是让有些官员“丢面子”,震慑大打折扣。问责,需要动真格。对于相关责任官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该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的就该严厉追究才行。要让官员明白,铁腕治污,就是从铁腕问责开始。(原标题:新京报:用量化问责推动“治霾不力必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