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主题,为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作为资管行业最大痛点的刚性兑付,不但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影响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使得风险在金融体系累积,给金融安全造成了隐患。而且刚性兑付也加剧了资金“脱实入虚”的倾向。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部门普遍进入了结构调整期,经济效益有所下滑,企业经营风险显著上升。因资管机构对客户端刚性兑付的存在,无法将风险向下游转嫁,削弱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动力。部分资管机构将资金集中用于金融运作,推出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跨市场、跨业态和跨地区的多重嵌套金融产品,拉长了金融运作的链条,提升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如何打破刚兑,使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健康发展轨道,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成为行业转型的关键一环。但打破刚兑不能一蹴而就。在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的前提下,直接打破市场刚兑,不仅可能令投资者造成损失,更可能引起民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引发市场恐慌,造成系统性风险。
在打破刚兑的准备工作中,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无疑是重中之重。“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共同体现了现代金融交易的诚信原则与契约精神。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是“卖者有责”。在卖者未尽职责的前提下要求“买者自负”是不公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的内容与卖者的“职责”高度吻合:一方面,要求卖者在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作出精准匹配,避免不当销售;另一方面,要求卖者在产品存续期内,持续、客观地披露产品信息和风险,使投资者在信息相对充分的条件下作出选择判断。
目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已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将证监会辖内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了统一规范。但对整个资管行业而言,这个规范仍存在如下问题待完善。一是未形成对所有资管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统一标准。针对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仍散落在多个制度中。二是依靠传统单一问卷手段,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欠准确。三是未强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教育职责。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素养和知识水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工作。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深入普及“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培育起风险自担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为打破刚兑做好投资者的心理准备工作。
正是由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尚未成熟,金融机构在试图打破刚兑时存在较多顾虑。从国内多个理财产品未保本兑付而引发的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判例来看,金融机构因不当销售、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未勤勉尽责等原因而败诉的比例非常高。很多金融机构在向法院举证自身尽责时缺乏有力依据,进一步加剧了刚兑惯性。
同时,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暂未对投资者保护起到关键作用,目前市场主要依赖设定产品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纵观市面上各种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界定,均是以投资者的客观财力作为主要评估依据。而经营机构依赖传统的手段,无法在成本可接受的范围内,对每个普通投资者的财务实力均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因此大部分经营机构对理财产品设置较高的起投门槛,从而省去对投资者客观财务实力验证的麻烦。但设置较高的产品起投金额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剥夺了部分具有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投资权利。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仅与财力有关,更与其风险偏好、风险认知水平、投资经验等因素有关。单纯以起投金额界定合格投资者,将导致众多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投资者丧失交易机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较高的起投金额间接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者可能被迫将有限的资金投资在个别产品上,无法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三是无法堵住投资者以私下拼单的方式获得投资资格的漏洞。(原标题:求解刚性兑付需要卖者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