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对代币发行融资作出了具体定性和定义,认定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央行等权威监管部门一锤定音,结束了此前我国ICO是否属于融资行为等种种争议,告别了IC O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
ICO是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发行代币,向投资人募集虚拟货币(一般为比特币、以太坊)的融资活动,是过去一年里加密货币、区块链和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最热的概念。从区块链的角度来看,IC O是一项中立的技术,但在我国野蛮生长过程中,在“一夜暴富”幻想的驱动下,已经彻彻底底沦为一种伪金融创新行为,甚至已等同于不折不扣的诈骗行为。
因为参与无门槛、发行无审核,游离于监管之外的ICO很容易成为非法追逐财富的温床。有人称,ICO利润已经远远超过贩毒,这个说法一点都不夸张。3小时募资1.5亿美元,5天募资1.85亿美元,最离谱的是,“中国比特币首富”李笑来一个没有白皮书(项目融资说明书)的ICO项目却融得了近两亿美元。有多位业内人士公开称,现在的ICO 90%是蓄意骗钱,剩下10%中又有90%是必定失败的伪需求。
有人将比特币称之为可能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创新力最强的庞氏骗局,并认为各种“币”(代币)都是纯度100%庞氏产品。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国际上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虽然说它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在现实中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而是被赋予了某种“货币”的色彩。不过,这种“货币”价值却是“虚拟”的,完全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等真正货币价值。也就是说,比特币的内在价值为零,相当于一种“财富幻觉”符号而已,是一种山寨版货币。
还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ICO并不是融资行为,因为比特币等代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代币本身是“物”,而非“钱”,所以IC O应该是融物行为,或者叫物物交换行为,而对融物行为不能进行融资等金融监管。
实际上,近年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金融监管理念是“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即不以表象来论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而是以该行为的实质,例如资金的来源、中间环节、最终投向等全流程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定其性质,并进行监管。基于“穿透式监管”视角,IC O完全属于融资行为。从国际上各国政府的态度来看,基本上将IC O视为一种创新融资活动。例如美国,就是将IC O视为金融行为而纳入到证券监管。(原标题:央行叫停ICO,伪金融创新必须予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