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动物园之所以决定取消马戏表演,没有具体论述太多的理由,唯一的依据就是场地租赁合同,“动物行为展示馆项目于2017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广州动物园多次发函要求承租方安徽省广德县驯兽杂技团停止经营并有序撤场。黄迎志则以马戏列为“非遗”的理由拒绝撤离。这站得住吗?或者换句话说,因为马戏列入了“非遗”,他和广州动物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吗?我觉得,这个官司如果打起来,结果应该是可以预料的。
不过,外界对此事却有另一番解读。有人认为,广州动物园解除与马戏团的合同,显示了这样一种姿态:不赞成动物表演的经营活动。一家动物保护组织的负责人表示,广州动物园结束了这么多年的马戏表演,这算是一件标杆的事件,政府应该进一步落实动物园发展纲要,在全国所有动物园切实停止动物表演。该组织已就此向住建部发出建议信。
有一个问题倒是值得追问的:禁止动物表演与马戏、猴戏列为“非遗”到底是什么关系?难道真的如黄迎志所说,列为“非遗”的动物表演就不能禁止,而是可以继续存在下去吗?
现在,动物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过去的“合理开发利用”变成现今的“规范利用”,并将“保护优先”作为原则之首,这无疑是重大的导向性变化,主管部门表示要制定野生动物出售、利用、展演、标识管理等标准规范,对野生动物表演,要界定清楚哪些属于规范性的、不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表演。而住建部2010年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提出“不得进行动物表演”。同年,国家林业局发布《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要求立即停止虐待性表演。所以,从长远看,随着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推进,野生动物表演必然会走向消亡。因为表演是强迫动物取悦人类,不符合现代文明。而且,为了表演的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长期的驯养,必然会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和虐待,而这样的目的只是为了人类的快乐,甚至是某些人的赢利,显然违反动物福利的原则。
至于因为这些动物表演被列入了“非遗”,因此就可以永远地表演下去,这样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就是说,保护“非遗”离不开现在的社会环境。
就是对“非遗”的保护方式,不同的项目也可以有所不同。一是,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二是,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三是,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原标题:动物表演列入“非遗”,就能继续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