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9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的适用标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于2013年6月发布,具体解释了公司股票挂牌的六个基本条件。针对原《指引》执行中的常见问题,我们又陆续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简称“《问答》”)对挂牌条件和适用标准予以进一步解释。
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本次《指引》修订并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首先,本次修订没有突破上位规则中关于挂牌基本条件的规定,坚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框架内对六个挂牌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其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问答》中的相关要求梳理并纳入《指引》中,实现业务规则体系的规范化,修订后《指引》中新增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环保合规、持续经营能力界定、财务规范性、资金占用具体情形、失信惩戒等内容早已在《问答》中发布,并未发生变化;再次,本次修订中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营运记录”要求的进一步细化、量化,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和证监会的监管政策、满足市场发展需要、防控市场风险、便于公司和中介机构理解与操作,总体上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