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最近处分11名学生的事情,经报道后引发了很大关注。
原本只是一份发布在学校内部网站的稀松平常的处分公告,却因“清华”的金字招牌成为热点。评论员们大谈“精英作恶的危害”,网友们纷纷点赞清华大学“没有因学校荣誉受损就包庇”,而受处分的研究生却从喧嚣的舆论场中消失了。
作一种假设:如果被开除的学生不服,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检视清华的校规及处分之举是否与国家法律存在抵触。
早已有人这么做过。2014年,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被指论文严重抄袭,一时舆论哗然。2015年,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不服, 2015年7月,她将北大告上法庭。
于艳茹胜诉了。法院认为,北大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撤销了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
法院还指出,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无独有偶,几年前的一个案例与之有相似之处。2011年12月22日,华南师范大学学生何绍龙请同学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2012年3月,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何绍龙认为处罚过重,且学校未经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最终决定等必要程序,当天即作出不允许其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和继续住在学校宿舍的决定。
法院认为,华南师大未履行相关告知听证的义务,剥夺了校规赋予何绍龙的听证权利,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判决撤销华南师大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另一起案件则以学生败诉收场。2004年年底,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宋庆请同学代考,被学校发现。中国矿大于2005年6月开除其学籍。宋庆认为学校作出开除的处分过重,请求撤销该处分决定。
法院认为,中国矿大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并上报校长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且在给宋庆送达的《宋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送达书》上,明确告知宋庆申诉权,不属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维持中国矿业大学的处分决定。
可见,程序正义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一环。违法者固然不对,但其正当权利也应得到维护,校规的制定、执行更应受到严格的监督。
位阶低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位阶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高校制定的校规不得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若存在发生冲突的部分,应以法律为准,校规的相应部分无效——近年来出现的学校败诉的案件,相当部分正是因为校规不合法而引起的。
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在一次补考中被认为考试作弊。北京科大于1994年制定了《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校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未直接向其宣布、送达相关决定和通知。1998年,北京科大拒绝为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法院认为,北京科大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校规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学校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因此,法院判决北京科大为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一位学者在论文中指出,有的学校往往凭某位领导的一个指示、一句话或一次大会发言,便匆匆起草一个规范性文件,如不少高校在期末考试前出台的《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紧急通知》等。这种“因事立法”“应急立法”的产物并未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必要讨论,便草率发文,其质量可想而知。
制定校规在程序上的缺失,是高校校规中不合理、不合法之处频现的重要原因。
我们所处的时代一直对“快”孜孜以求——制定校规要快,要让领导看到立竿见影的成效;执行校规要快,在爆发的舆情面前,跟着舆论大潮走,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息事宁人”;发表意见要快,看完文章标题,抓住某个争议点,一顿猛凿就能有超高阅读量。
很难说北大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与当时舆论对北大的批评毫无关系——多名专家认为北大剥夺其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
在中国青年报法人微博一条关于“北大女博士胜诉”的消息中,相当数量的网友忿忿不平:“抄袭有理?”“抄袭不需要被惩处?”对于部分网民而言,他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情绪的宣泄口。(原标题:学生被学校处分 有没有合法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