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研究各类无记名可转让有价证券的洗钱风险以及需纳入监管的重点,研究无记名可转让有价证券价值甄别和真伪核验技术,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监管分工,推动对跨境携带无记名可转让有价证券的监管及通报制度尽快出台。
《意见》同时要求,鼓励创新和坚守底线并重,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洗钱监管要求。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自主管理风险的责任,反洗钱义务机构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我国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意见》提出了“三反”的目标: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意见》对健全工作机制做出部署。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机制;二是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形成机制;三是强化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四是加强监管协调,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五是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六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研究完善监管资源保障机制。
立法也需跟上。《意见》指出,推动研究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修改惩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相关规定。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对照国际公约要求,根据我国反恐实际需要,推动逐步完善有关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研究建立相关司法工作激励机制,提升反洗钱工作追偿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