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显然,这一新增条款,是为了加大对考场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可由这次的案例来看,在具体在操作上,“雷同卷”的评判,似乎还有待优化与完善。
在这个案例中,女大学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环节后,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之际,才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成绩无效。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考生对于“雷同卷”的判定结果存疑,到底是否有权利查看试卷?二是,“雷同卷”评判结果的公布,为何得等到放榜之际?
就第一个疑问来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回应称,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赵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应该说,当事人不能查看试卷,出于公正的需要,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当事人对于“雷同卷”的判定结果存在疑问时,检测机构是否应给出较为详细的判断结果与依据?不管怎么说,仅仅是一个“雷同卷”的结果,而无其他的详细判定细节公开,“雷同卷”的评定自然容易产生公信力的疑问。
第二个疑问,就更不容忽视。从常理推断,“雷同卷”的判定结果理应与笔试成绩一同公布。而这个案例中,结果却是在面试、政审等环节之后才告知考生,这意味着考生在笔试后所作的一系列准备都属于浪费,当然难言合理。确实,雷同卷的甄别鉴定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但为了保障考生的申诉权,就应该控制好时间。因为在录取结果出来前才公布结果,实际上留给考生的申诉时间已经很少。鉴于此,有必要对于“雷同卷”结果的公布时间作统一规定。
对公考试卷的评定越严,越要注重权利的对等和人性化。需知,考试的严肃性从来不是通过否定人性化来实现的,而是保障每个程序都有监督,经得起检验。(原标题:评定“雷同卷”,也应保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