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车主向记者反映称,自己虽然携带了打印的电子保单,但依然被外地交警以“未张贴车险标志”为由开具罚单。保险行业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车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处(9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明明购买了车险,保险公司也表示可以不用张贴标志,可车子出京就无法通行,这样的事搁在谁身上都不好受。尽管保险公司表示将给予相应经济补助,可给谁补、补多少也是问题。车主如果因为此事只被罚款还好说,如果还被扣分了该怎么补?或者即使没有被处罚,但因为需要查实保险等而耽误车主不少时间的话,那又该怎么补?可见,光有补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车险电子保单面临的实际问题,应从根源上尽快解决,如此才能一劳永逸。
梳理相关新闻可以看到,车险电子保单推出伊始,北京市保监局产险处在媒体沟通会上曾介绍,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符合保险法、合同法以及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待电子保单,这一说法并无不妥。但车辆上路通行的话,就必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实施条例第13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这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车险标志的硬性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交警对其查处就理所当然。交警如果发现了此类行为而不查处,就有失职渎职之嫌。进一步来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修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行为仍将面临被罚的处境。即使北京新规为全国各地交警知悉,也无法回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不要继续执行的问题。
破解这一局面,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么从技术层面改进电子保单。不然,车险电子保单即便在全国落地,还是会面临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放置车险标志能够让交警清晰了解车辆保险状况、便于执法,也有利于督促车主及时购买车险,这是立法要求放置保险标志的初衷。要改变这一做法,就需要从立法上重新进行论证,充分探讨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可以从技术层面让交警轻松、及时掌握车辆保险尤其是强制保险的情况,则这一做法是否还要保留就值得商榷。(原标题:电子保单落地要迈过法律这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