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钉子户”所得补偿款来自财政支出,而且行政机关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和支付补偿款的行为都是公权力行为,也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公众想知道这位“钉子户”究竟得到了多少补偿款,既是对公共利益的关心,也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和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需要。因而,想知道张新国究竟得到了多少补偿款,在什么情况下才同意的拆迁,完全是合理正当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一项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所以,征收政府应当将对张新国的补偿情况予以公开,不能只靠他自己说。
而且,也只有将对“钉子户”的补偿情况予以公开,广大听从政府动员、自觉服从拆迁号召的人,才会知道政府是否执行的一样标准,自己是否受到了平等对待,以及是否因为对“钉子户”多赔偿让自己吃亏而决定起诉征收政府,让其给予一样补偿。也只有让人信服地知道对抗征收拆迁没好处,广大被征收人才会自觉配合政府,而不是都想成为“钉子户”,通过对抗得好处。站在其他被征收人或将来可能的被征收人角度,知道政府对“钉子户”的真实补偿情况,更是与自己利害攸关。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想到个人隐私问题,认为政府补偿了多少亦即张新国得到了多少补偿那是他的隐私权。但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一样,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在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根据相互重要性进行权衡取舍,在更重要的权利面前让步,尤其是任何权利都要在压倒性的公共利益面前让步。且不说,隐私权本身也是分层次的,越是那些接近个人自由内核、越关系自己私密和自我决定权而与别人无关的信息保护程度越高,越是远离个性内核而与别人密切相关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保护程度越低。
无可否认,被征收人究竟得到了多少补偿款,正是一种离个性内核较远而与其他被征收人乃至公众有关的信息,甚至因为补偿标准与征收房屋都明摆在那儿,谈不上是什么隐私。与其说公众想知道“钉子户”得到了多少补偿款,倒不如说是想知道征收机关对其给予的补偿是否与公布的标准相一致,是否对其和广大自觉服从征收拆迁者同样进行对待。特别是一些地方发生的越是老实者越吃亏、越是“钉子户”得到的补偿越多现象,人们更是有必要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和对补偿标准予以知情。所以说,别说对“钉子户”的补偿未必谈得上隐私,即使属于隐私的话,也应当在其他拆迁户的一样对待权和公众的监督权面前让步,应予公开。(原标题:“最牛钉子户”究竟有没有多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