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增持和回购,关键在后者完成需要注销回购的股份,总股本会发生变化。
虽然回购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不过,在中国股票市场确是极为稀罕东西,大部分上市公司圈钱都来不及,谁还会肯买回股票来注销呢?
但事情正在起变化,最近发生了若干起回购股份的个股。从拟回购部分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上看,羚锐制药该比例居首,达到5.63%,而爱仕达、柏堡龙、兔宝宝、方大化工、常宝股份等5家公司拟回购部分占总股本比例也均在3%以上,分别为3.43%、3.33%、3.25%、3.10%、3.07%。
今日涨停的昆药集团也是,比例在3--5%之间。
看来有必要深度研究一下回购。
如果从世界经济方面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乃至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
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
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
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
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
据统计,1986——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
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
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
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
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
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
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
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近期发布回购公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一方面因股市大环境不好,其股价下跌至上市公司也不认可的价位;另一方面,某些上市公司或出于提升投资价值的需要。不过,众多上市公司发布回购股份的公告,到底是否能够如公告所称的实施完毕,个人认为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一般上市公司虽然公告中表示,回购金额最低不低于A亿元,最高不超过B亿元,但是否实施回购,则受几个因素的制约。
一是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投资者显然是乐意的。因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该不是什么问题。二是股价的影响,回购价格是有区间限制的,如果太小,显然缺乏诚意。三是真实的回购意愿如何,这点才是最重要的。某些上市公司打着回购股份的幌子,其实是想二级市场买单刺激股价,而当股价涨至一定的价位后,上市公司则可免除回购的义务。
这些回购方案还存在一个问题,亦即其回购金额达到A亿元后,就停止回购。客观上,只要其回购金额达到了A亿元,算是完成了承诺。但如果回购注销股份只是一场闹剧的话,上市公司方面不履行回购义务的话,其所谓的回购,则无异于忽悠。
事实上,此前上市公司发布增持股份或回购股份公告的大有人在。2015年股市处于股灾时期,为了稳定股价,众多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增持股份的公告,但从事后的履行情况看,有的上市公司增持股份居然只有100股。
增持100股股份,不能说上市公司没有进场增持,也不能说上市公司没有维稳,但到底又有多大的意义呢?因此,上市公司发布回购股份的公告,切不可变成一场秀。
上市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也好,还是回购股份公告也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应发挥其监督作用。对于只发布公告不履行承诺,或只是作秀的行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将其记入诚信档案。而且,建议将上市公司不履行上述承诺的行为,与再融资等挂钩,以提高其作秀的代价。
所以,监管层,你们除了特停股票,也该干些正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