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银行存款失踪案缘由很复杂,其中潜藏的动机也很险恶,尤其仅凭表象无法判断出真伪。社会各界不能一看到银行存款失踪的案子,就一边倒地将矛头指向银行,指责银行内控失灵和银行员工成为“内鬼”,很多时候,背后的真相不是这样。下面让小编介绍一下莫开伟先生对银行失踪案的相关看法吧!!!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银行不该成每起存款失踪案的“冤大头”
近年来,全国各地屡有储户存款“失踪”案披露报端,比如浙江、江苏、湖南等多地发生银行存款“失踪”案件,涉案最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案件既给存款人造成了一定损失,也给银行经营声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冲击。
可据笔者近年对银行存款“失踪”案的关注,有些存款失踪案确系银行“内鬼”与社会不法之徒合谋所为,将存款人的资金骗至银行营业场所存入,最后通过其他暗地违法操作手段将资金转移出去挪着他用或投资,最后由于资金受损无法归还存款人,使储户和银行蒙受损失,双方都成了受害者;这让银行承担内控监督失职之责,负责储户资金损失亦在情理之中;有些储户奔着高额贴息,明知这种存款存在一定风险,却冲着是在银行营业场所存款,认为客观上不存在“被盗”风险,退一万步即便存款失踪终归有银行“兜底”,存在主观意识的放松,对这类储户的资金损失虽说银行也负有一定责任,但储户本身也应承担相应损失,不能全赖到银行身上;尤其一些资金“掮客”与存款户(企业)冲着巨额高额贴息,双方合谋串通,只将资金存入银行作为幌子,然后故意放纵资金需求方(或第三方)将存入的资金挪着他用,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而将银行资金监管完全避开,由此造成资金收不回的损失之后,遂将银行也拖入到资金纠纷的漩涡,让银行当资金赔偿的“冤大头”,这就属明显“诈骗”银行的行为,这是于情于理于法都允许的。
写到这里,让笔者想起前几日媒体披露陕西某招行高端金葵花客户47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的离奇故事,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指责银行凭借经营“霸权”地位拒绝给储户赔偿的“不道义”之举,可后来即有信息披露该储户存款失踪案存在太多蹊跷和不合常理的地方,总算让社会各界重新思索和打量存款失踪案背后的真相。尤其,更让笔者难以忘怀、几年官司仍然未了的湘西酒鬼酒公司的亿元存款失踪案,尽管该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6名被告人行为被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至5年徒刑;而6名涉案当事人全部不服,提出上诉;同年5月5日,湖南省高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至今尚无下文。
作为一个旁观者,避开司法层面不说,我感觉酒鬼酒公司1亿元存款失踪案亦存在太多荒诞离奇,也存在太多让人不可理解及让人难以信服的“谜团”,综合各大媒体的披露,笔者认为应该有三个关键部分值得全社会及政府司法部门考量:一是该案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真的银行存款失踪?杭州与湘西远隔数千里,本来与银行及资金转出方是八杆子都打不着边的,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酒鬼酒公司为何不顾千里跋涉之苦跑到杭州某银行开户。这其中的原因也只有一个,为着存款高额贴息是真,存款卖酒上假;且据司法机构披露酒鬼酒公司也确实收到了资金使用方三次汇来的“回报”1940万元;之后作为资金中介方的罗某在1亿元资金顺利从银行柜面转出之后,竟第一时间给酒鬼酒公司负责销售的总经理郝某发去短信:“郝总,事已办妥,万分感谢,友情后补。”这表明酒鬼酒公司已早知道该存款存入之后一定会被转移出银行挪着他用。从这里可看出,1亿元存款并不存在被诈骗和盗取的可能,而只是双方暗地达成的“民间非法融资”的“假把戏”而已。也正好应证了该案所有被告表示:自己做的是“非阳光”资金生意,用的是“购酒+借款+贴息”模式,事先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高额利息,该公司对他们使用这笔资金是“默认”的。从这一点看,酒鬼酒公司知道存款会被挪用并放任这一行为,应属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资金被转出与银行应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资金从银行“过路”而已。二是存款人是否知道存款存入银行之后会被第三方转移出去?如果知道,则该案完全可定性为主观故意而非客观因素所致,只是因为酒鬼酒公司的某项内部审计让资金归不了位,而迫使资金存入方借助公安司法部门的力量来打压资金转移方或使用方,故意掩盖酒鬼酒公司内部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或相关人员的某种营私行为。而据披露,酒鬼酒公司其实早已知道该笔存款是会被从银行转出去,就连在开户地都主动放弃银行安全信息提示,比如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罗某与寿某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高价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万元“存贷差”。作为“条件”,寿某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杭州某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且在开户过程中,工作人员曾提醒,开通可以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网银、支付密码器以及资金变动短信通知等银行服务,但酒鬼酒供销公司均不接受,这其实已明摆着是“非阳光资金生意”,也表明酒鬼酒公司故意不开通安全防护手段,有意放纵这1亿元存款被转走。而当资金被转移出去无法回笼应付不了审计的时候,酒鬼酒公司就倒打一耙,试图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资金转移使用方和银行,这无论从哪方面讲都说不过去。三是银行作为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承一方,是否存在其内控严重失灵、相关人员是否在其中充当了“内鬼”?从案件披露看,涉案某银行网点负责人没有直接参与资金转移中的利益分赃,也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资金实质性转移方便;相反,酒鬼酒公司涉及开立账户、出售凭证、资金划付、银企对账等业务环节中,该银行网点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的管理办法来实行,手续都是合规合法。所有凭证、印章,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权威鉴定,均为真实有效。而且,为求证开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开户行算是尽到了银行应尽的职责,涉案银行网点负责人还带人亲自跑到长沙酒鬼酒公司面签;且该涉案行长声称直到案发,才知道其他被告人还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协议,对盗盖印鉴自己完全不知情。尤其,当犯罪嫌疑人拿出伪造对账单,以应付酒鬼酒,并要该银行网点负责人配合亲手将伪造的对账单交给银行营业厅,被当面拒绝,更表明该银行网点负债人没有主观参与假造的故意,与1亿元存款被转移没有直接联系。显然,要把1亿元存款被转移出去受损的“屎”泼到银行身上,有失公正。
说句题外话,酒鬼酒公司派人陪同公安部门办案花掉了不菲的费用、一人管几枚公单、所有相关人员都没有受到处理,尤其开庭时酒鬼酒公司竟然没有一人出庭作证,更显出该案的“独特”之处了,也更值得社会公众猜测其中的“猫腻”了。为此,期望更高一级司法机构介入,还原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真相,给相关涉案人员以公正司法裁决,维护司法公正性、威权性和严肃性。
可见,银行存款失踪案缘由很复杂,其中潜藏的动机也很险恶,尤其仅凭表象无法判断出真伪;所以,社会各界不能一看到银行存款失踪的案子,就一边倒地将矛头指向银行,指责银行内控失灵和银行员工成为“内鬼”,很多时候,背后的真相不是这样,只有通过公正司法才能澄清事实,揭开案件盖子,真切祈愿银行不再成为每起存款失踪案的“冤大头”。
(本文原标题:银行不该成每起存款失踪案的冤大头)
到此,小编要和广大的投资者朋友们说再见啦,大家是不是很舍不得小编呢?不用伤心,不用难过,大家可以阅读下面的几篇文章,财经365的小编永远会和大家在一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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