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4月份有关拟IPO企业背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三类股东的问题被抛出后,市场对此事关注度就未曾消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排队企业的审核仍然面临不确定性。
“关于‘三类股东’问题,协会已经积极反映,提出了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已经在个案上取得成功突破。”洪磊表示。
洪磊的讲话不只是基金业协会的一厢情愿,在表态支持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对发行部有关人士的态度进行了“援引”。
“证监会发行部的领导也表示,将积极研究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并表示‘发行部将全力支持私募行业发展’。”洪磊脱稿强调称。
洪磊同时表示,当前部分私募产品的各种问题的确影响了行业发展。
“由于私募产品真实性太复杂,明股实债、变相融资问题、层层嵌套、持有人权利不清问题等多有出现,若违背《基金法》的诸多做法得不到规范,自然很难享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洪磊坦言。
洪磊讲话中明确,推动“三类股东”问题解决的前提仍然是私募产品运作的“规范透明、真实有效”。
“协会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洪磊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三类股东中的资管计划和契约性私募目前均归属中基协监管,在份额变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并不存在“硬障碍”。
“今年私募系统完成升级后,私募产品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监管机构目前是有能力穿透产品,并获取相关份额变动、投资明细数据的。”
不过,由于信托计划归属银监会监管,这似乎是摆在三类股东问题面前的“混业”考验。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三类股东中,藏身于拟IPO企业的股东类型更多是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而较少出现信托产品。
“信托投拟IPO的问题一直就没有解决,所以IPO审核从开始就有‘一类股东(信托计划)’的问题,所以后来也鲜有机构采用信托通道投早期。”内蒙古一家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后来2013年资管产品多了、2014年有了契约性私募,‘一类’才成了‘三类’。”
据上述私募负责人透露,待三类股东问题解决后,虽然监管归属不同,但信托计划也并非没有从事拟IPO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允许信托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条件,应该是信托计划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就像阳光私募一样,虽然做了信托计划,但一样要在协会的私募系统里实现可查,这也是私募统一监管的内在要求。”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