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想要在香港市场站稳脚跟的中国大陆机构和基金经理们来说,收购香港的持牌公司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
但在我们看来,这种方法包含的风险(比如债权人和索赔等遗留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牵涉的时间和成本(尽职调查本身就需要巨额费用),令其并不具合理性。此外,竞标的激烈也使得这些持牌公司的价格在近几年急剧飙升。
就我个人经验来说,假设你已经有两个持牌负责人人选,从零开始申请会便宜得多(大概是直接购买持牌实体价格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而且证监会的审批流程不会太久。
香港证监会的最新通函透露了监管者对这种做法的态度,总结如下:
证监会不会接受此类安排,因为有关安排会令人质疑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有否妥善监督该法团的受规管活动和妥善管理其业务涉及的风险,这可能显示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并非适当人选。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可能会因而遭受纪律处分,包括遭公开谴责及被撤销牌照。
综上所述,我认为有关这个话题的争论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了。如果你想在这个辖区内开展受监管活动,那就得用正确的方法去做,而且要从一开始就用正确的方法。
最新数据:13%持牌法团由内地公司控制
随着内地与香港的金融渐趋融合,愈来愈多内地公司在本港申请成立附属公司或收购现有的经纪行。事实上,内地已经超越美国,成为控制本港持牌法团的最大一群股东。在所有持牌法团中,约有13%是由内地公司所控制。
上月,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公司申请数目在去年增加超过50%,在截至3月底的财政年度,持牌法团的数目已几乎接近2,500家。同时,经营环境因市场成交额下跌而仍然严峻。去年,持牌法团的营运收入总额下跌11%,纯利总额亦减少51%。由于僧多粥少,竞争日益激烈。
梁凤仪重申,发牌程序只容许“适当人选”获得发牌。过去,公司申请者的大股东及董事通常都为证券业界所认识的,就此证监会较容易追踪及评估他们是否适当人选。但是,现时有愈来愈多来自内地,且在香港的证券业并无任何经验的人士,寻求在本港成立或收购经纪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该会需对申请个案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并需与其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更紧密合作。
她更形容,一些业务规模小及不活跃的公司,以数百万元的代价在市场放售,更包括以每月数万元的薪金,聘请两名纯粹在名义上担任负责人员(RO)而无需到办公室上班的人士,情况“令我们感到不安”。她提醒这些“人头”RO须为证券行业务承担后果,有可能被撤销牌照。
负责人员(RO)申请资质
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每位基金经理必须具备至少两位获得证监会核准的持牌代表为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 ),以监管其进行的各类受规管活动。申请核准负责人员须在申请牌照的同时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每项受规管活动需至少一名为执行董事的负责人员。就发牌目的而言,执行董事指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管公司持牌的受规管活动业务的董事。在任何情况下,所有以个人身份胜任基金经理的执行董事需就基金经理的受规管活动向证监会申请成为基金经理的负责人员。只要没有利益冲突,负责人员可监管多于一项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条例进一步要求每一项受规管活动需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可时刻监管业务。这被证监会解释作要求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基于香港,并可让证监会及基金经理香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随时联络。
欲申请成为负责人员,须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管理经验
申请人士需具备最少两年经验证的管理技巧及经验。
2、行业经验
申请人士需在申请日期前六年内具备三年相关的行业经验。申请人士从广泛活动及投资策略所获取的经验,储如资产管理、自营交易、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特殊情况以及另类投资的经验,均被视为与对冲基金管理直接相关的行业经验。
如申请人士的经验与对冲基金管理只有间接关系(如销售、对冲基金市场营销及风险管理业务),证监会可行使其酌情权接受其申请为负责人员,但会施加发牌条件,要求该人士在积极参与或直接监管获发牌业务时,须在拥有直接对冲基金行业管理经验的负责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学历/行业资格
申请人士必须获得与受规管活动相关并获认可的行业资格。例如,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言:
(i)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文凭课程考试 (「文凭课程考试」) 的卷1和卷3 ; 或
(ii)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的卷7和卷12.
以下资格可取替上述要求:
会计、工商管理、经济、金融财务、法律学位或其他学位,但必须在上述学料至少两个课程取得合格成绩;
法律、会计或金融财务方面的国际认可专业资格,包括特许财经分析师、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及注册财务策划师;
于香港中学会考或相等的中学公开文凭试及大学入学试获取英文或中文及数学科合格的成绩,另具备额外两年相关行业经验。评核申请人的行业经验时将考虑相关的行业认可资格,申请人所承担的角色和职能及任何与职能有密切关连的经验;或
具备额外五年相关行业经验 (即总共八年) .
证监会可授予学历/行业资格要求的全面和有条件豁免。全面条件豁免适用于任何目前或在过去三年内曾担任持牌代表而欲申请:
(i) 不同类型的受规管活动牌照但要求相同胜任条件及担当相同角色;或
(ii) 转移其认证资格至另一持牌法团并从事相同的受规管活动及担当相同角色。
在特殊情况下,证监会亦可授予有条件豁免。如申请人士为当前的持牌人并于过去八年内拥有五年相关经验,欲申请为另一受规管活动担当相同角色但该活动要求不同胜任条件,申请人士有可能获证监会授予有条件豁免。如证监会授予有条件豁免,证监会有可能就申请人士所从事的活动范围予以限制。另外,申请人士须就新的受规管活动进行额外五小时的行业/产品知识方面的持续培训。
4、监管知识
申请人士必须在其中一份本地认可的监管架构考试中获得合格成绩。例如,就第9类牌照而言,本地认可的考试为:
(i)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文凭课程考试的卷2;
(ii)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金融市场主要计划考试的卷1;或
(iii)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的卷1和卷6(当前的持牌代表如欲申请成为负责人员,无需参加卷1考试).
证监会可行使酌情权给予负责人员六个月的宽限期以通过相关监管架构考试。除非证监会在特殊情况下进一步予以延期,如未能在获得核准的六个月内通过相关考试,可能会导致核准无效。
证监会可授予监管架构考试要求的全面豁免如该人:
(i) 在过往三年内已获证监会就涉及相同胜任能力的受规管活动发牌,并担当与先前牌照相同的角色;或
(ii) 在过去六年内,拥有不少于三年在香港相关行业积极参与监管或合规工作的经验。
证监会可就监管架构考试要求行使其酌情权授予合资格人士有条件豁免。证监会可施加其认为有必要的条件,例如局限申请人士的活动于同一关连公司集团或非零售客户层面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