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派集团(02369)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原告)诉附属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借款人)和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担保人)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借款人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7张,票面金额合计为7000万元人民币(单位下同),保证金为21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11月7日。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合同。
根据公告,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原告对借款人向原告交存的保证金210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款项优先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判令借款人立即向原告归还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款项4900万元,并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该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此外,判令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判令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其他费用等。
公司认为,该承兑汇票目前尚未到期。公司已联络律师,正积极收集证据,以对民事起诉状作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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