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就改革上市监管架构进行公众咨询,其中建议成立上市政策委员会和上市监督委员会,10个月的咨询期结束后,今年9月15日公布咨询结果,原拟成立的两个委员会均未提及,而代之于成立上市政策小组。笔者认为,目前咨询结果是各方妥协产物,对A股启示颇多。
去年咨询建议公布后,一些市场人士反应较为强烈,此次咨询结果显示香港证监会似有让步。此次咨询结果提出成立上市政策小组,作为建议、咨询及督导平台,借此达到原来提议设立的上市政策委员会的目标,不过该小组没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其建议亦无约束力。另外原来提议设立的上市监管委员会更未涉及。
应该说,去年咨询文件的出台也事出有因。由于内地抑制炒壳,港股“壳”资源逐渐成为香饽饽,且香港创业板门槛较低,一些公司赴港上市目的或只为造壳获利。从交易所方面来讲,对此类行为或难有抑制动力,但若从市场长远利益、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香港证监会拟从前端严格上市条件和监管,理应得到谅解。
不过,由于市场主体的阻力不小,另外上市监管架构的改革也导致有权力重迭之嫌,咨询结果与当初改革构想差异较大,也并不让人意外。比如,去年咨询建议提出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重点处理有争议性的上市申请,但在这方面或许原本就有相关机制或机构。目前在联交所存在利益冲突时,香港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负责行使相当于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能、香港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负责行使相当于联交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能;也即香港证监会在特殊情况下也本可直接履行前线监管职能,笔者认为这两个委员会甚至可处理有争议的上市申请个案。另外,在双重存档制度下,企业上市需要取得香港证监会“不反对有关上市申请”的通知,香港证监会拥有事实上的最终否决权,这都使得新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的必要性没有那么迫切。
未来虽然不成立上市监管委员会,但上市政策小组的成立,将让香港证监会对上市政策具有较大影响,上市政策小组人员组成中,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基本是对半分。另外,香港证监会将有权实行更为直接的“前置式监管”,当证监会职员认为可能有理据支持向申请人发出“反对意向书”,但需向申请人理清有关事宜时,可直接向申请人索取所需资料,而不必再经过联交所“中转”,这些或是此次改革的重大收获。
香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维护市场整体利益,应是其义不容辞责任,在企业上市中本应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完善上市监管架构,让其直接面对申请上市企业,是比较恰当的改革举措。未来,香港证监会可能就如何执行涉及上市事宜的法定职能发布指引,笔者认为,这其中对香港证监会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机制,或是看点之一。
从香港改革上市监管架构,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市场制度改革,应该在证券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也应在服务企业与服务投资者之间求得平衡,既要发挥市场自发作用、又要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引导作用。尽管此次香港证监会监管权力扩张有限,但未来其前线监管作用将得到越来越大的发挥,这应是解决香港市场造壳卖壳、老千股频出的根本要求。
当前,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一直是个热点问题。与港股市场相反,在A股新股发行监管审核中,沪深交易所的前线监管作用还远远发挥不够,这方面需要有相应改革举措。香港联交所负责上市相关事宜的日常工作,上市委员会由28名成员组成,来自金融、会计、法律等领域知名人士,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是当然委员;建议完善A股发审委的人员组成,目前公示的80名发审委委员主要来自中介机构、高校、大型投资机构,不妨将交易所相关人员充实进去,让沪深交易所对发审委具有一定影响力。当前证监会正在引导交易所工作重心向一线监管转移,那么在新股发行领域,要发挥交易所前线监管作用,参与发审委那是再自然不过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