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引发了香港市场各方对究竟要不要改变“同股同权”的底线,来迎合以“同股不同权”为架构的科技创新企业来港上市的大讨论。为此,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展开多次市场咨询。港交所表示,设立创新板市场接纳“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将有助于香港吸引内地大型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尤其是在面对美国市场的竞争时,可以争取更多的科技网络公司来港上市。港交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表示,如果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不在香港发行股票,投资者在市场上投资不到新经济代表企业,在全球特别是中国经济快速转型的背景下,香港市场引领金融资源配置的地位可能会减弱;同时,高增长行业于香港市场占比偏低导致市场发展停滞不前,也可能会削弱香港对潜在发行人的吸引力。
就香港市场目前的情况及长远的发展来看,引入“同股不同权”、吸引更多代表新经济的科技创新企业来港上市,并借此提高港股市场竞争力及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似乎势在必行。但回顾港股发展历史可见,市场对于公平性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为此,有业内人士提出,在“同股不同权”公司达到一定时限后,比如:在上市后5至10年后,就需要就公司架构进行检讨是否需要转为“同股同权”,甚至解散合伙人制;同时,在发起人持股超过或跌至某一门槛,例如:持股超过50%或持股少于5%,监管机构便可以要求其转为“同股同权”;尤其是在持股比例跌至低点时,更要规范此类公司创办人等股东不能够将股份转售第三方。还有机构建议,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除了对此类公司加入“日落条款”,还要严格控制即将设立的创新板暂时只对机构投资者开放;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应当与一般上市公司有别;另外,还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其明确投资于“同股不同权”企业的风险等。
由此看来,港股市场要进行变革,监管方还需谨慎行事,广泛听取市场声音,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体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港交所目前的方案建议用两个方法对股权架构进行披露:一是规定公司要明确披露其不同投票权架构及与此有关的风险,此外也可能要求相关公司披露不同投票权持有人的身份。另一个方法是在披露规定外,对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实施强制保障要求,根据公司在创新主板还是在创新初板上市提出不同要求。(原标题:别再将阿里巴巴们挡在港股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