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调整“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和规则。本次调整涉及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制度、标准仓单制度、交割区域、风控制度等。据悉,大商所对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修改的有关事项发布了通知,包括实施合约、实施时间、交易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厂库加工费用、持仓信息公布、仓储及损耗费、指定质检机构、交割区域、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等内容。此次调整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紧贴进口大豆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将有利于黄大豆2号合约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的有效发挥,打造大豆销区价格中心,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新规自黄大豆2号1805合约开始施行。
据了解,自1996年以来,随着压榨行业的迅速发展,压榨用大豆需求不断增大,到2016年,累计大豆进口数量达8391万吨。而受现货监管政策的影响,以压榨原料作为交割品的黄大豆2号的期货交易却多年不活跃,与日益增长的现货市场规模不匹配。为发挥黄大豆2号品种功能,长期以来,大商所持续推动现货监管政策的调整,努力争取消除影响品种交易活跃的政策障碍。
2016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为进口大豆参与期货交割提供了便利措施:一是允许进口许可证由“加工原料”变更为“期货交割”,便于在途运输的进口大豆进行期货交割;二是允许在库用途由“原料加工”变更为“期货交割”,便于港口库存的进口大豆进行期货交割;三是变更数量由“整船不可拆分”调整为“整船可拆分”,便于整船进口大豆的灵活处理;四是监管手段由“纸质为主”调整为“电子化”,提升监管业务效率。该管理规范为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环节提供了“绿色通道”,大幅降低了监管政策的限制影响,对活跃黄大豆2号合约具有重要意义。为满足监控现货流向的政策要求,大商所正在与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相关单位合作开发“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期货仓单注册前和注销后的操作流程进行优化,大幅缩短业务审批时间,并能对进口大豆流通进行全程监管。
大商所此次调整的“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和规则,是对该管理规范的有力补充,释放了该品种的政策与市场两个空间。新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交割质量标准。综合考虑南北美大豆品质,突出体现销区导向型的市场特点,并根据进口大豆现货储存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质量指标设置了不同的出入库标准。二是引入厂库交割及委托加工制度。厂库交割出库时,货主有权委托厂库将进口大豆加工成豆粕和豆油(5822, -104.00, -1.75%),使得企业参与交割更为便利。三是优化期转现交割制度,延长期转现时间至交割月份,并可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提供结算服务。四是优化交割结算制度,确保进口大豆交割时符合检验检疫相关政策要求,并给予卖方客户充足的交割准备时间。五是将合约月份调整为全年连续月份,反映大豆全年连续进口的特点。六是扩大交割区域,将全国主要进口大豆口岸设为交割地点。
(原标题:大商所创新“黄大豆2号”期货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