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通过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全面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制度。
《办法》的正式施行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产生一系列积极作用。
首先,《办法》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并要求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提供特别保护。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当前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仍然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有限,难以对日益复杂的、专业的金融产品做出充分合理的判断,可能仅仅为了追求高收益而导致承受惨痛的损失。他们作为受到《办法》特别保护的普通投资者,需要作为专业经营机构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对其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此,《办法》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三步走,第一步是全面了解投资者的信息,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第二步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充分考虑产品或服务的重要风险属性并确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向普通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因素。第三步是对普通投资者是否适合产品或服务提出明确的匹配意见,帮助普通投资者正确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供普通投资者参考,辅助普通投资者更好地参与资本市场。
此外,针对普通投资者,《办法》还强调了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等底线性要求,明确了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确认留痕。对于普通投资者跨风险等级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需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特别书面警示等。这些特殊要求,并不是为了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是为了让普通投资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不匹配情况有进一步的认识,能够充分考量自身情况,冷静思考,审慎决策,是为了让经营机构更加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避免不适当营销。
其次,《办法》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约束,规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为,有利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办法》统一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从建立健全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管理自查、鼓励信息披露和做好资料档案保存等各个环节,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证券经营机构依据《办法》确定的多维度指标,通过建立明确的投资者评估体系、科学的产品分级机制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推动业务实现精准营销和有效营销,做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客户服务相辅相成,有利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同时,《办法》给予普通投资者倾斜性的保护,明确在与普通投资者的纠纷中证券经营机构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将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规范操作流程,约束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
最后,《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有利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办法》要求投资者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对应的罚则,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办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对适当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自律管理的权力,明确了职责范围。市场各参与方各司其职,权责明确,有利于投资者保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