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系列报道之三
近日,上期所相关部门据记者披露了一起以代客理财之名通过对敲的方式将受害人账户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的案例。犯案人员的行为属于盗窃,已经构成构成了犯罪。广大投资者在委托他人交易时应提高警惕性,谨防类似事件发生。
案件还原
2013年3月21日,上期所监控发现某期货公司客户黄某与另一期货公司客户韩某在线材(WR)1402合约上发生对敲交易527手,交易造成韩某账户亏损1,019,390元,黄某账户盈利1,028,980元。
上期所初步排查发现:韩某账户内资金系韩某女儿及刘某共同出资,刘某将账户委托给网上结识的刘某某操作,刘某某又将账户委托于王某,王某再委托本案另一涉案人黄某操作。考虑到本案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且金额较大,上期所在进行初步排查后将案件线索移送中国证监会,同时公安机关也随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假借黄某之名开立期货账户,并冒名黄某通过配资公司骗取受害人韩某的期货账户及密码。3月21日,另一嫌疑人陈某操作黄某账户,胡某操作韩某账户,在线材(WR)1402合约进行对敲交易,将受害人韩某的账户资金转移到黄某账户。
公安部门进一步排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伙同丁某、张某、陈某等四人采取相似手段涉案多起。他们以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委托交易为名在期货市场实施“对敲”交易,将受害人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由他们控制、以假身份开设的己方账户。
据了解,四人还进行了明确分工:胡某负责骗取他人期货账户、盗用假身份开设己方账户和操作受害人的期货账户实施“对敲”交易;陈某负责操作己方账户与胡某操作的账户进行“对敲”交易;丁某负责“对敲”交易的资金划转;张某负责提供胡某等人进行对敲交易时需要的资金。
自2012年12月起,胡某等四人依次在燃油、棕榈油、线材和黄豆2号等期货品种上进行对敲交易,非法获利550余万元,导致数位受害人期货账户亏损共计720余万元。
其中,2012年12月,胡某骗取受害人任某的期货账户及密码,借用客户陈某期货账户在燃料油(FU)1310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致使任某账户向陈某账户转移1.7万余元。后因该笔交易被交易所察觉异常,从而冻结陈某账户银期转账功能,胡某未能将盈利资金转出。
2013年6月1日,胡某等四人又来到珠海,准备以同样手法再次通过期货市场“对敲”交易进行诈骗犯罪时,被公安人员一举抓获。
案件启示
本案中,胡某等四人以代客交易、委托理财或进行配资为名,以提供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期货账户和密码,通过对敲等手段盗取受害人资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操作期货账户存在风险,一旦遭遇操盘手进行“对敲”交易迅速转移资金,其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投资者往往会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此外,“配资”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缺乏业内标准和有效监督机制,投资者与配资公司签署的所谓配资合同大多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依赖于配资公司本身的自律及诚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
而在此类案件中,有受害人以为自己只要控制住资金调拨权,最多只承担投资损失,但没有想到犯罪分子会通过在不活跃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而快速转移账户资金。本案中,受害人账户被层层委托,违法犯罪分子在异地远程交易,盈利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案件侦破难度较高。
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委托交易要当心,不要将期货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如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对敲”,首先应尽快修改交易密码,及时向所在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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