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在期货市场同样存在此类现象:温某系山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年底,市场监控发现,温某等4名客户涉嫌在焦炭品种进行内幕交易,累计获利数千万元。通过比对客户交易行为与焦炭品种重要利好/利空信息发布时间,发现温某等4人均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有关焦炭的重大利多或利空消息前1至7日内在焦炭品种上建仓,在信息发布后1至3日内平仓,客户均处于巨额盈利状态。其中,较为典型的信息包括:2012年9月25日的“焦炭业环保新规倒计时,落后产能淘汰提速”、2012年12月17日的“取消焦炭出口关税”、2013年1月18日的“蒙古国单方面撕毁合同,停止对华煤炭出口”等。
期货交易的发生和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是以不同交易者之间的风险偏好差异为基础。为了促进市场信息的发现和集中,监管机构应当重视保障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时的机会平等。
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内幕交易要做到不轻信、不参与、不传播虚假信息,提高风险意识,抵制内幕交易。
案例摘自《证券法苑》2014年期刊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
――市场操纵需警惕,沉重代价不可为
在大众人的印象当中,市场操纵似乎就是所谓的“庄家”利用自身的资金,信息,技术等优势操纵市场价格,从中谋取暴利的潜规则,也有一部分人非常迷信此类的“小道消息”,盲目跟风,希望跟随“庄家”的脚步分得一杯羹。然而这些年的事实却是证监会,交易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对敲、影响价格、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了一大批市场操纵者,不仅没收了其违法所得,更是将这些市场的捣蛋者送进了监狱,市场操纵也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
2014年10月23日,大商所监控人员发现聚氯乙烯主力1501合约出现异常波动,合约在开盘后突然下跌至跌停,随后跌停板数次打开,但均被大量卖单压回,而后,该合约在上午9点11分左右打开跌停并一路上涨。当日收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2.8%,合约当日振幅高达6.2%。随即,大商所相关部门立即针对这一情况展开排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监会。经证监会调查发现,某私募操作人刘某某操作其控制的7个资管账户和6个个人账户,从10月10日开始逐步在“聚氯乙烯1501”合约建立大量空仓。10月23日开盘,刘某某利用其资金优势、持仓优势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等手段几次将“聚氯乙烯1501”合约打至跌停,后因合约价格逐步走高,刘某某控制的资管账户、个人账户多数“爆仓”,账户组当日亏损共计3700多万元。刘某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账户组内各账户的交易决策由其作出。在本案中,刘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通过自买自卖和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这种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第(三)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等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以50万元罚款。
市场操纵不仅面临法律的严惩后果,更有可能因为自己逆市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可估量巨大损失,切记对市场保持一份敬畏之心,方可境由心生,不为邪念所惑。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违规信息披露,损人不利己
案例:原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总部设在成都,有乐山、泸州、南充、宜宾和西昌等五家营业部。2004年8月,证券监管部门接到客户反映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嘉陵期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嘉陵期货公司的自营交易、篡改交易记录、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文件资料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行为已违反期货法规。2004年8月,嘉陵期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6年10月,刘某因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期货同样适用,本案的依法查处与公开,对推动服务机构与人员归位尽责,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市场主题违规经营是歧途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三立期货)作为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期货经纪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刘毅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导致三立期货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严重影响三立期货的正常经营,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风险。
三立期货、刘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17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67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三立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