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组织召开了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各商品交易所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近20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曹越副总经理在致辞中指出,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作为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是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中金所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不断强化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持续加强会员合规管理,逐步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严肃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不断深化发展,市场的违规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由于各方认识尚未完全统一,境外成熟市场所普遍运用且行之有效的一些自律监管措施,如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惩戒措施,在我国市场的实践还较为有限。为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优化完善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
下一步,中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市场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相关制度安排,强化市场违规行为处置能力,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违规行为,筑牢期货市场监管第一道防线,努力维护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秩序。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结合各自领域专业实践,围绕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定位、期货交易所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并展开深入研讨。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期货交易所处于市场监管一线,进一步完善市场违规违约处理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优势,有效惩戒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秩序。在具体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惩戒措施,直接增加违规违约行为的经济成本,具有较强的惩戒和市场威慑作用,是期货交易所对违规违约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境外市场的普遍制度实践。目前境内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都规定了相应的经济惩戒措施。考虑到相关措施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违约金等经济惩戒措施的自律监管属性;另一方面,期货交易所应当进一步完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机制,确保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和程序正当性,有效惩戒和打击市场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