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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传销又变种:炒外汇为名 一年发展下线13级

2017-08-18 22:16  来源:中财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财网

  通过被上线“引荐”加入,发展下线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下线手中获得返佣,是十分典型的传销模式。但以炒外汇为由头进行的金融传销,噱头新颖且迷惑性更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则通过倒外汇进行金融传销的判例。案件中,被告人陆鑫是阿尔卑斯资产管理信托公司(下称“API公司”)的销售代表(传销人员)。自从2014年被上线董某发展成“会员”后,其在一年时间内,发展下线13级,诈骗投资收入近200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后发现,今年7月以来,涉及API公司传销人员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的判决书被陆续发布,至陆鑫案已公开披露了4起。

  级别晋升和高额收入双诱惑
  2014年1月,陆鑫经董某介绍投资加入API公司,作为董某的直接下线。董某以API公司在河北地区代理的身份,通过在本区万通中心等地开展理财讲座的方式,向投资人宣传公司炒外汇的经营模式和收益结构,吸引投资人投资,并向投资人介绍发展下线可以获取层级佣金。董某目前在逃,尚未被警方抓获。

  加入组织后,陆鑫以炒外汇为名,积极发展下线。她先后在多个微信群内按照董某的要求介绍业务、发展会员注册、发布会议通知和各种活动通知。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财物,陆鑫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发展了下线13级。

  记者从另外一名传销人员黄晓玲的判决书中获悉,该公司宣称对外汇市场进行多年研究后开发API智能交易系统,能够成功操作外汇交易,为客户带来高额稳定收入。API公司经营模式为,将投资金额分为1万、3万、5万、10万、20万美元以上五个档次,宣称投资金额越大,获得收益越高。

  同时,公司将投资人分为普通投资人、主任、副经理、经理、总监和区域总监等六个级别,每个级别完成公司规定的发展下线投资总金额和团队当月发展金额后,可获得级别晋升和1000美元到3万美元不等的工资。具体操作为:投资人将资金打入介绍人(上线)账户或指定账户后即可开户,后投资资金由公司所谓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外汇交易操作,投资人可登录网站查询本人账户投资及获利情况。

  判决书中还详细披露了该传销组织的三种返利模式。第一种是账户盈利。外汇交易平台一周交易5天,一天可操作3至5手(1手是本金的10%),交易一次手续费至少为20美元。交易在300手以内的,后台给每手返4美元;301手至600手的,每手返5美元;601手以上的以此类推。交易每满100手,上述返佣方能打到账户上,其中,80%进入账户余额,20%进入“得存基金”账户。

  第二种是层级返利。以交易300手以内的投资人为例,其每交易一手,获得返佣4美元,其介绍人(上线)可获奖励2美元,5级以内的其他上线可获奖励1美元。

  第三种是特许经营代理盈利。API公司推行省、市、县3级区域代理,代理费分别为100万、25万、5万美元,每手交易返佣分别是2、1.5、1美元,代理基本收入为该区域交易手续费返佣乘以客户交易量。

  除了积极发展下线赚取返利,陆鑫还是董某的贴身助手,帮助董某处理投资人账户报单、会议通知、发布收款账号、编写注册流程、联系公司境外年会等活动,每月可以从董某处领取固定报酬。

  此后,在陆鑫的13级下线中,陆续有36名人员向警方报案,报案人员投资额总计人民币1209.91万元、美元109.95万元。陆鑫于2015年被抓获归案,今年4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上诉辩称“我也是受害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布的4起案件中,被告人纷纷在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我也是受害者”。

  以陆鑫为例,她认为自己在参与的一年多时间内,对于API公司的经营模式、运作情况、资金走向均不知情,其本人也向公司投资了大量钱款,至案发时仍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她还辩称自己是API公司传销活动的参与者,非组织者、领导者,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开展的劳务性工作,对整个传销组织的扩大及骗取财物不起关键作用。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首先,从API公司宣传的及投资人证实的返利模式来看,该公司从下线的手续费中获得返佣,符合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传销的行为方式,系传销活动;其次,陆鑫下线中报案人员的投资额在250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应予处罚。

  再者,针对传销人员是否为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陆鑫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通知、组织活动,管理传销组织的交流平台,对于传销活动的运行和传销组织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鑫、黄晓玲、黄梅秋等涉入API传销组织的人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但鉴于他们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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