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互联8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存在以下未经决策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6年度,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邹微微、北京股往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柏林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金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兴俊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累计金额1.752亿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述拆借资金已全部收回。)
2016年度,公司自关联方高扬、北京柏林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金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兴俊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拆入资金4034.33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述拆入资金已全部归还。)
公司在2017年拆借资金给关联方齐志国、任磊强、王玉静、宋永杰、杨杰萍、北京制准广告有限公司、安凯赛(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登秀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累计金额3,800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述拆借资金已全部收回。)
上述大额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未经决策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来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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