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编辑 孙远之)近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因先夫的对赌协议,被判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消息显示,对饱受诟病的“24条”,未来有望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完善。
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03年涉足影视制作,一直致力于影视投资、策划、制作及发行各方面的拓展。作为曾红极一时的影视文化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过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更是资本圈竞相追捧的对象。
北京小马奔腾公司曾独家签约著名导演张建栋、高希希、赵重光、韦大军及演艺明星陈建斌,优秀的工作团队和专业的经营理念使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同行业迅速崛起。
2009年小马奔腾把长期发展战略眼光投向电影领域,组建成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锐意进取,大展宏图。
除分别投近亿元巨资打造《机器侠》、《花木兰》、《无人区》、《黄金大劫案》等不同题材影片外,更成功独立运作投拍了《越光宝盒》、《倾城》等项目,为集团在影视界进一步规模化地发展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2012年9月21日,在纽约市举办的数字王国(Digital Domain)的破产拍卖中,小马奔腾美国主导,联合印度信实媒体(Reliance MediaWorks)组成“小马奔腾·信实”合资公司,以3020万美元收购了“数字王国”和子公司“航母传媒”,及其所拥有的包括视觉特效在内的多项核心资产。
“小马奔腾·信实”将获得数字王国和航母传媒旗下包括电影、视觉特效、广告制作、虚拟人合成技术等所有的主要业务,以及位于美国加州和加拿大温哥华的工作室,以及2013年科幻片《安德的游戏》的联合制作权。
小马奔腾美国和诚信传媒分别拥有数字王国70%和30%的股份。
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这家民营传媒公司开始陷入混乱。
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公司)所签“对赌协议”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
正是因为这份“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为此愤慨:“我对这份‘对赌协议’完全不知情,没有签字,在小马奔腾没股份,也没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什么会是夫妻共同债务?”
据金燕讲,在李明去世后的当月,她被推选为新董事长,接手小马奔腾公司工作后才知道这份“对赌协议”的存在。几个月后,她又被李萍姐妹罢免了职位。
实际上,案件争议焦点也就在于此:因“对赌协议”约定李明的股权收购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指出,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一点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
“李明个人在小马奔腾公司增资后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其亦通过小马欢腾公司持有小马奔腾公司较多的股份,其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及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一审法院称。
同时,法院还表示:“李明并非以其个人财产运营小马奔腾公司及其系列关联公司,故金燕本人是否参与或了解小马奔腾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影响对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金燕不服,提起上诉。
“婚后我们有各自的事业,还是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意志的个体,我并不是他的附庸。”金燕说,“我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生产生活,包括我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还有我自己创办的个人独资的素食餐饮和食品公司的证明。”
面对记者,金燕直言其痛恨“24条”之规定:“这简直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
记者注意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施行以来,第24条规定一直饱受各界诟病。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因此规定而背负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部分人士还成立了“反24条联盟”,并一直努力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
在2017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指出:自2016年以来,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
“24条”有望修改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晓远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初的立法本意是为弥补民间借贷中的漏洞,以防夫妻合谋以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忽视了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权益的保护,导致生活中出现大量不公平现象,增加了婚姻风险”。
除此之外,“24条”中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这一规定将民法中通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举证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这相当于你没偷东西,别人偏说你偷了东西,还要你自己证明你没偷。”金燕说。
张晓远也表示,相较于没有直接参与交易,甚至完全都不知情的举债一方的配偶,债权人对于债务的事实,无疑是更为清楚的,也更容易搜集证据的。因此,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其实,针对“24条”规定,最高法在2017年已作过两次修正。第一次在今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是金燕的诉讼代理人。他表示,综合最高法《答复》精神,本案从回购债务的性质、金燕在债务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第三人(建银投资公司)的主观态度来看,该债务都不应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晓远认为,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从债务的目的、用途,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及是否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多方面分析。
“在立法上,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所确定的基本规则,重构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夫妻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张晓远说。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此条款,近日传出了新消息。在上述备案审查报告公开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
从小马奔腾这件事来看,无论婚姻法如何修改,夫妻俩遇事还是先商量一下比较好。毕竟婚姻法在怎么修改也需要时间,再怎么修改也不能完美无瑕。
对于小马奔腾这个案例,你有什么感想呢?快来分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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