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星经纪人的资格认定,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做明确的规定,其职业资格认定目前仍由各地经纪人协会自行组织。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经纪人培训考核通过以后可以发证。之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比如《上海经纪人条例》就规定执业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凡在上海市地区申请执业注册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取得《经纪执业资格(文化)考核合格证明》。由此观之,文化经纪人必须具有《文化经纪资格证书》,还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之后才能开展相关的经纪活动。
一名合格的明星经纪人,具有执业资格仅仅是入门第一步。成为合格的经纪人还有赖于其他素质的融合。我国明星经纪人发展较晚,但是明星产业却欣欣向荣,日益膨胀。而相关的制度和机构却还不能紧紧的跟上脚步,比如关于明星经纪人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培训机构不够系统等等。
明星经纪人入行门槛低,造成素质层次不齐的现状。目前,市场中的大部分经纪人基本上是半路出家,还有来自传媒出生的编辑或娱记、演艺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演员、经验丰富的导演、刚出学校的学生等。比如2006年邓超的经纪公司便为他安排了4个经纪人,有些入行时间还没有邓超长。在这种情况下,明星经纪人缺乏专业知识,素质不高成为演员甚至是经纪公司和整个文化市场发展的阻碍。
经纪人作为一门新型的职业,不仅应该具有入门资格,还应该具有工作需要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比如必须对自己服务的明星保持高度的忠诚,在工作中尊重明星的处事原则和私人习惯等等。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该遵循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保守商业秘密等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经纪人不得进行诸如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行为。
除此之外,经纪人所从事的是一种中介服务,其还应该具备以下素质:
其一,善于与人交流,社会经验丰富。明星在演艺事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和多方社会群体接触,离不开良好的人脉和社会关系。因此,明星经纪人善于与人交往,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很关键。
其二,具有娱乐营销意识和市场战略眼光。一个明星能够一直保持“高价值”的状态,其演艺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不仅需要很好的外部包装,还有赖于娱乐营销和立足于市场的发展状况。
其三,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经纪人作为一种中介,不仅需要保证自身的行为合法,还应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不给明星带来损失。这就需要经纪人对《公司法》《合同法》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理解。
其四,能够与明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星和明星经纪人是利益共同体。一个明星经过良好的塑造,其市场价值得到提升,相应的经纪人得到的回报可能就会越多。在王宝强事件中,宋喆不仅是王宝强的经纪人,还是他的好朋友,但是两者并不没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与宋喆自身的个人素养存在着很大的关联。两者合作关系的破裂使得双方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其五,具有良好的心里素质。在明星经纪活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危机状况,这就需要经纪人能够保持沉着冷静,就当前事态做出理性的个人判断,控制不利局面的出现和扩大化。
总之,明星经纪人作为文化经纪人的一个分支,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面对目前出现的经纪人素质层次不齐的现状,立法工作、专业培训机构的建立等方面都需要持续推进。经纪人自身也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养,成为一名合格的明星经纪人。
在你心中,合格的明星经纪人应具备哪些特点,你认为哪些明星的经纪人是合格的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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