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编辑 孙远之)徐峥作为导演的首秀《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后狂揽12亿票房,成为当年备受瞩目的电影。不过,2013年3月,在电影上映3个月以后,《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五家出品方以及徐峥告上了法庭,称其侵权,理由为《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示、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将后者的成功转移到《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5年之后,这场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相关法律,判定徐峥及5家出品方向《人在囧途》版权方赔款500万元。
原被告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华旗公司主张5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6.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华旗公司主张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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