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盈美软装在报告期内发生两项关联担保,均涉及诉讼事项,公司未在申报文件中予以披露且相关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后盈美软装发布《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涉诉事宜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担保及涉诉情况。
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上述两起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发生时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能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公司申报文件中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及涉诉事项。
盈美软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4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条件指引(试行)》第三项,“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董事长吴云天、董事会秘书李方萍未能就公司日常运作进行规范,信息披露未能做到完整、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股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亦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股转对盈美软装及其董事长吴云天、董事会秘书李方萍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盈美软装及其董事长吴云天、董事会秘书李方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股转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盈美软装于2016年8月11日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整体软装设计、配套产品销售与布置施工服务,此外还从事知名家居品牌经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