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17年3月28日,嵩明县环境监察大队委托嵩明县环境监测站对公司进行燃煤锅炉废气现场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公司燃煤锅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瑞宝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公司生产产能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产能的80%,具体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到标准排放目的为准。
此外,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瑞宝生物表示,其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在缴款期限内缴纳相应罚款,该笔罚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而公司属于涉农企业,生产原料为农产品,生产具有季节性,二季度属于公司生产淡季,故限制生产一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公司生产产能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产能的80%,不会对生产和经营带来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