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北京中兴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北京中兴通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辅导备案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公司正在接受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
根据董事会工作安排,待公司上市工作准备完毕且经北京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申请材料。
公告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于2009年6月19日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中的“第六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和“第八条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的规定,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前,如有在册公司股东为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则该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转持程序,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股转持批复,并依法履行转持义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于2013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第一条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规定,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前,如有在册公司股东为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则该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转持程序,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股转持批复,并依法履行转持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中兴通科于2015年2月27日在新三板挂牌,属于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税务局及纳税企业提供信息化产品、技术、服务及完善的业务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