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16年12月9日,朗德金燕将6700万元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截止2016年12月21日,你公司已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收回。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朗德金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警示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朗德金燕于2015年10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属于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