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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7-06-21 20:09  来源:未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未知

  文件明确指出,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对象为:一是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国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聚集区域内的公司;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文件指出,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通过上述核心条款,啃哥认为对于新三板的重大影响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可以在试点期间发行双创债。这是少有的仅针对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的特殊政策。创新层自推出后,对于创新层的特有政策屈指可数。此次意见稿在双创债的发行主体层面,直接认定创新层企业符合要求,无疑是新三板分层后差异化管理的重大突破,它意味着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真正差异化管理已经开始。那么,创新层向更好的流动性、更高的估值等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二是这是证监会文件明确提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特殊政策,而不是股转公司。啃哥认为,证监会层面已开始深度考虑创新层企业特殊的流动性需求,和特殊政策要求。从而直接从证监会层面发布制度,高度更高,力度更大。

  三是很好地解决了目前投资新三板的灰色地带,即“明股实债”的现象。通过双创债的“债转股”条款,可以直接实现目前的债权,未来股权的目的。实现股债联动,打开新三板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界限,为更多融资工具、产品创新奠定了新的基础。

  四是新三板在过去三年左右时间,融资方式一般是股权融资、定向增发,产品非常单一。由于新三板企业高风险、高成长的特殊性,债权产品使用较少,很多新三板企业也不太考虑债权产品的融资(除了银行贷款),双创债有望弥补这个短板,打开新三板企业的另外一种融资方式。同时文件中明确提到“明股实债”、“债转股”,就是希望更加从政策层面支持创新创业企业。

  通过上述四点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制度进一步优化,让新三板企业,尤其是创新层企业,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而不仅仅是纯粹的股权融资。这对于新三板创新层的流动性改善、估值提升无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了这样的政策出台,我们更应该坚信新三板流动性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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