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通知对私募机构新增的挂牌条件一共为八项,其中第八项为“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并且已挂牌机构可另豁免其中三项,因此已挂牌机构实际需要审查的条件一共有四项,分别为:
一、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二、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三、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四、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在这四项条件之中,整改的难点是第一项和第三项。而从挂牌机构上月(4月)披露的2016年报来看,大型机构收入结构多数较为复杂,难以满足对收入来源的要求;而中小型机构规模依然有很大差距,要在一年之内将基金规模翻几倍,难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