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发现浙江新三板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通过电话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者的人数超过200人。
四、将管理的部分基金资产直接转入包含公司高管、员工在内的自然人账户、房地产开发商对公账户等,上述资产使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五、在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