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总体思路,《办法》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如何评价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跨区经营?同时可以与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合作机制?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目的是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股权市场的区别,限制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边界,同时,又没有封死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股权市场合作的窗口,预计不久的将来,区域性股权市场优质挂牌企业,有望转板到全国性股权市场(新三板),进而从全国性股权市场转板到交易所市场。未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域性、私募性、低门槛等特征将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