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深交所第二度提到转板试点话题。2月13日,深交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贯彻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各项任务要求中指出: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改革,推动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契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优秀企业上市。
而就在深交所召开该次会议前三日,2月10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首谈新三板,刘士余提出,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还需优化分层的制度和办法,新三板既要有苗圃功能,又要发挥土壤功能。让一批创新能力强、诚实守信、市场前景好的企业,“能够转板的就转板,不愿意转板的就在新三板里面绽放”,这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又一道风景线。
实际上,新三板转板创业板去年就在风头上,2016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提出: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相关制度。此次再次提出“转板”,是否意味着转板试点呼之欲出?市场改革步伐加快?
2016年11月16日,深交所副总经理金立扬在第十八届高交会的“十三五规划及供给侧改革”主题论坛上透露,深交所将优化创业板上市条件,更好帮助早期和起源企业,并推动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
新三板转板制度已被提及18次
2012年秋季
国务院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2013年1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表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2014年
2014年5月
时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证监会在学习贯彻“国九条”的会议上提出,“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的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2014年8月
证监会在为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所召开的视频会议中表示,要完善创业板制度,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高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2014年9月
证监会在通气会上提到,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对于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问题,目前正在抓紧研究中,力争尽快推出。
2014年10月
证监会出台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15条,称“将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2015年
2015年1月
深交所组织学习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丰富创业板层次,推动新三板与创业板的转板试点。
2015年3月
肖钢称,目前考虑先从新三板和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进行试点,制定该转板方案是今年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
2015年6月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2015年11月
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2015年1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增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数量,研究推出向创业板转板试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6年
2016年3月
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表示,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
2016年4月
证监会在例行通气会上提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10月1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及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并重点研究新三板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
11月16日
深交所副总经理金立扬表示,深交所近期将深化创业板改革,其中包括将着重推动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
2017年
2月10日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首谈新三板,刘士余提出,能够转板的就转板,不愿意转板的就在新三板里面绽放,这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又一道风景线。
2月13日
深交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贯彻201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各项任务要求中指出: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创业板改革,推动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契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优秀企业上市。
4月17日
深交所发布总经理工作报告,其中在谈及下一阶段重点任务时表示,要加快创业板改革。推动落实“十三五”规划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的要求,努力增加创新企业供给,推动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把创业板服务对象向产业前端推进,向企业最需要资本市场支持的阶段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