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截至2017年4月30日,共计559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原因做出解释说明。对于除已于披露截止日前提交了终止挂牌申请及于2017年4月挂牌且在合理时间内披露了年报以外的挂牌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董事长、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希望各市场主体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