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最新消息:重磅!股转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出台!2017年6月28日晚,股转系统官方微信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公告。
▶▶ 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不变,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按照官方规定,所谓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也就是说,作为新三板投资者来说,500万元的相关金融资产统计范围更大了。
▶▶ 自然人投资者资产计算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
▶▶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调整,股转系统还对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将法人投资机构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
▶▶ 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在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上,股转系统称,本次修改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主办券商增加了注意义务,就对于已经开户者再考核时,资产规模低于60%的,要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市场分析认为,表面上看,新细则投资门槛稍降,但严格意义上,新三板对投资者的500万门槛并没有实质上降低。对于想开通新三板帐户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计算金融类资产还是证券帐户上资产达500万元,或者是从事金融还是证券之类投资经历,并没有很大差别。
显然,500万元仍是很高的投资门槛。而此次新细则推出意味着,渴望降低新三板投资门槛的市场关注者,或许要失望了。
此外,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少于20年。
该细则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股转系统指出,对于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交易。也就是说,新细则对现有投资者影响不是那么大。
事实上,股转系统的这一举措,是在“配合”证监会一起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月28日下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消息。
据了解到,《管理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因此,新规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只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
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还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也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即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跟随证监会这一“步伐”的,还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当天晚上,上交所和深交所修改并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
附: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答记者问
一、本次新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对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予以相应地修订或补充。
二、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完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准入实行多维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三、本次对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 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四、本次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进行了怎样的细化完善?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五、本次对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留痕要求有哪些完善,具体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得少于20年。主要考虑一是明确监管要求及预期,督促主办券商履行适当性管理信息报送义务;二是与《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的留痕要求保持一致,督促主办券商加强内部留痕管理。
六、本次修订《管理细则》对现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有何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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