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推荐申请挂牌公司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医疗”)挂牌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经查明,你所提交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中红医疗董事长桑树军持有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阁钢构”)33.33%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桑树军已构成对云阁钢构施加重大影响,中红医疗与云阁钢构构成关联方。中红医疗的母公司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三融”)69%的股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中红医疗与中红三融构成关联方。
你所作为中红医疗的推荐挂牌律师事务所未核查到该关联方。你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