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江苏柯菲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涉诉公告,将南京银行(601009)6年前的一桩案件再次带回公众视线。
作为一名80后,2011年的时候单某已经是南京银行白下高新产业园区支行副行长了,这也着实让同龄人羡慕。但就在这一年,她接下来的人生发生了反转,结局令人唏嘘。
因利用银行职务之便骗取客户共计4400万元,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10月单某被批准逮捕;2015年5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单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为上述案件受害方,柯菲平公司将涉事的南京银行及其白下高新产业园区支行一并告上法庭。
近年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利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在这过程中银行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
被骗4400万
7月14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柯菲平公司发布了一则涉诉公告,将南京银行及其白下高新产业园区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300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目前二审判决还未下达。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柯菲平医药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06年,后于2013年正式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为江苏柯菲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3亿元,2017年2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这起案件先后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当时的单某是南京银行白下高新产业园区支行副行长。白下高新产业园区毗邻南京理工大学,是南京市主城区内唯一的省级开发区,优势突出。
梳理目前公开的判决书等资料,可以看出这起案件的主角单某“导演”了不止一家公司的戏码,其中多家公司牵扯进来。
根据2015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认定,单某先后以帮助购买理财产品、企业需要“过桥”资金为由,两次骗取柯菲平公司钱款共计44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
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单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了一些细节。
该裁定书显示,2011年9月,单某向柯菲平公司推荐购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南京万科某信托产品,当时的柯菲平公司同意购买。该公司财务人员余某,按照单某的要求在空白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委托划款凭据等信托文件及空白的《南京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上签名,后单某将柯菲平公司交给其的人民币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汇入其公公宋某的银行账户,伪造了3000万元的信托合同,并用上述款项归还个人欠款等。
第二年,单某又利用了另一个公司来进行套利行为。2012年4月,单某以帮助亚美(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申请贷款走流量为由,获得了该公司工商、税务等资料和在南京银行开设账户的网银密码及U盾。
同年8月,单某虚构了亚美公司需要过桥资金的事实,假借其名义与柯菲平公司签订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述款项汇入单某控制的亚美公司南京银行账户后,单某将其中的2000万元汇入其朋友史某控制的某公司银行账户,史某按照单某要求将上述2000万元汇入单某婆婆董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白山轴承有限公司,另500万元单某直接汇入白山轴承有限公司。后单某以上述2500万元归还了白山轴承公司向江苏银行(600919)的贷款。
2013年4月至6月,单某在陆续归还人民币1100万元后,再未归还。
这一复杂的过程,最终还是“露馅”了。2014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犯诈骗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5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单某退赔医药公司损失。单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还未下达二审判决。
银行是否担责?
2017年7月14日,柯菲平公司发布涉诉公告显示, 3月2日柯菲平公司曾致函南京银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终结果并不如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于是,柯菲平公司将南京银行白下高新产业园区支行和南京银行分别列为被告一、被告二,一并告上了法庭。
“虽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下达二审判决,但是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该3000万元的诈骗,被告一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与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 柯菲平公司表示。
对此,记者向南京银行相关人士求证相关事件进展,南京银行给记者回函表示:“我行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关于江苏柯菲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通知。此前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判决单某犯诈骗罪,并责令单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柯菲平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营业收入为12.5亿元,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209万元。在2011年的时候,柯菲平公司被骗取的4400万元对该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鉴于上述案件案发时间为2011年,公司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有限公司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与自身内控制度的薄弱和风险意识的不足,导致有限公司被不法分子所骗。” 柯菲平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该案进行了解释,并表示股份公司成立后,制定与完善了几项内部控制管理的规章制度。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告诉记者,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一般特点是利用职务之便,多以故意犯罪,侵权了银行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银行的商业信誉及财产权利。
那么,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客户资金的事件,如何界定银行是否需要担负责任。对此,王怀涛表示:“对于银行高管或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客户资金,一般被认定为诈骗罪。从民事责任上分析,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一般要看银行工作人员或高管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和银行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职务行为和银行存在过错时,银行需要承担责任。”
据了解,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四个条件同时成立,其中一项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根据(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27号单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柯菲平公司的财务经理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已经通过某国有银行后宰门支行原行长王某认识了单某。
“根据裁定书的查明事实,本案的受害人柯菲平公司的财务经理与单某认识已久,基于对单某的信任了解而非其职务行为的外观而签订了信托合同被骗,且南京银行并没有权限与柯菲平签订信托合同。因此单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王怀涛认为在单某说为公司购买信托产品时,柯菲平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向单某所属银行或者国信公司求证该业务是否属实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另一位不方便透漏姓名的银行业律师告诉记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作为一家公司法人在面对理财产品时应该有更严谨的风险意识,而法律对两者不同的投资主体的审慎决策要求也不相同,后者要求会更高一些。
记者致电柯菲平公司了解当初办理的具体情况,该公司董秘刘艳告诉记者,涉及此案当初与南京银行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
近年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利的问题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市场对银行内部管理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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