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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对创兴智能进行持续督导 发布风险提示

2017-07-23 13:55  来源:新三板在线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三板在线

浙商证券:关于创兴智能的风险提示公告.jpg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创兴智能,证券代码:835273,以下简称“创兴智能”、“公司”)的主办券商,在对其进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了解到公司存在如下情况:

  2017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梁景波辞去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陈长泉辞去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高柳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何煜霞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梁景波辞去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陈长泉辞去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高柳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何煜霞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2017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7月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7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合计持股7.4544%的股东浙江浙大科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邮件形式提交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如下临时议案:《关于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重新选举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旨在重新选举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同时,浙江浙大科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发一号新三板基金、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该邮件抄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7月1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如下公告:《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7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取消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17年7月1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201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无法表决的公告》;

  2017年7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合计持股7.4544%的股东浙江浙大科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邮件形式提交的《关于要求如期召开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严正函告》,要求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如期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浙江浙大科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该邮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创兴智能股东与其现任经营管理层之间目前存在严重分歧,可能导致创兴智能经营管理层不稳定。上述情况对创兴智能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浙商证券作为创兴智能的主办券商,再次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鉴于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情况,相关股东若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取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异议,可按公司法第22条、第100条、第101条寻求权利救济,有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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